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资质情况发生变化的建筑业企业实施核查的通知
豫建建〔2018〕5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决定对资质情况发生变化的建筑业企业实施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及内容
2015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由省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因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等引起资质情况发生变化时,对企业申报该项资质时提交的人员社保、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及企业当前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省定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除外。
二、核查方法
采取审核申请资料、核实信用情况和核查资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查。
(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通过“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信用河南”(http://www.xyhn.gov.cn)网站,查看企业是否存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5号)中所列严重失信行为。
(三)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在信用中国、信用河南网站有上述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办理,并一次性告知企业原因。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在信用中国、信用河南网站无上述严重失信行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随即办理变更事项,同时启动资质核查。因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等情况需重新核定的,将企业资质变化申请通过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同时启动资质核查。公示期满后,结合资质核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公示期间若接到关于申请企业存在逃避债务、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的举报,不予办理该企业资质转移。
三、结果处理
对核查中发现存在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将依法撤销相应资质,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曝光,且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四、其他事项
(一)2015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由省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因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等引起资质情况发生变化时,按照通知第二条第(一)、(二)款审核企业申请资料及当前信用情况,不再对企业申报该项资质时提交的人员社保、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进行核查。
(二)原由省厅审批的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后,需要对原资质申报情况进行核查的,由各省辖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长垣县、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呈报省厅进行核查。不需核查的,由各地自行办理。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发生上述变化时,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