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厅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初步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各企业若对初步审查意见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诉,申诉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凡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反映。反映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行核查。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所申报资质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