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审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豫建科〔2019〕29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审批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标〔2017〕43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决定自2019年10月15日起,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试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我厅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
二、告知承诺审批事项
(一)暂定乙级资质核准
(二)暂定乙级转乙级资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我厅提出申请。
(三)乙级资质延续: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厅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三、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报企业可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按告知承诺相关提示在线填报信息申请相应资质,对填报事项作出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承诺。
(二)受理。我厅政务服务大厅网上远程受理申报企业告知承诺申请。
(三)审批。我厅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提出审批意见,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我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公告。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我厅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电子资质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事中监管。告知承诺审批公示期间,根据有关共享信息和投诉举报信息,发现企业承诺事项与资质标准不相符时,不予资质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事后监管。告知承诺审批公告后3个月内,由省厅、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时的承诺事项全部核查。对承诺事项与资质标准不相符的,撤销其资质许可,并记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信用监管。研究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共享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在告知承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已确认的行政处罚等不良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互联网+监管”平台推送。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