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建筑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建筑企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河南省、安阳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的若干意见》(豫建文〔2020〕13号)、省住建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豫建办〔2020〕49号),以及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有序组织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第4号)和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稳定经济运行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支持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缓解因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压力和影响,推动建筑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1.房地产建设项目复工开工,要按照《安阳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开(复)工相关规定的通知》(安控尘办〔2020〕11号)的要求,备齐必要的防疫物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复工复产安全。各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落实好复产复工基本条件,完善企业复产复工和疫情防控方案,提交承诺书,做好人员筛查管控。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及单位要配合辖区政府(管委会)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积极主动与企业联系,协助辖区政府为企业协调部分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资,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2.房地产商品房销售、中介销售等服务企业复工复产,要按照《安阳市服务业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安疫防指办〔2020〕24号)的要求落实。鼓励支持企业开展线上网络销售。在落实防疫措施、满足防疫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商品房预售备案线上办理效率,畅通线上网签备案办理程序。
3.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各相关单位要依据开复工流程,做好企业复工指导。督促指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各项措施,科学编制复工方案和疫情防控方案,做好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健康监测与教育培训,确保项目复工建设和职工生活安全有序。
二、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4.对受疫情影响出现严重困难的房地产企业,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2020年土地增值税按规定预征率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适当降低。
5.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6.疫情防控期间(暂定1月1日至6月30日),新出让土地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缴纳,原则上至年底前缴清;特殊情况的可再申请延期缴纳,累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企业可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明文件资料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先行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项目,项目企业向住建部门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最长不超6个月,原则上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结清,由房产管理中心负责,特殊情况下在竣工验收前结清。
7.土地划拨、出让方案已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议同意,进入审批流程,因疫情影响,未能在土地评估有效期或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完成后续审批的,可沿用原土地评估价格确定划拨、出让价款,规划条件继续有效。
8.适度放宽商品房申请预售许可形象进度的审核条件。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及以上”,即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加大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多可以使用监管本企业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98%。
9.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项目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转为保函替代。疫情期间新开工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与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的,出具承诺书以后,可暂缓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3个月内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补缴,但不能跨年度补缴。
10.适度延长相关规费缴纳时限。疫情防控期间,凡涉及住建局及下属单位、机构的应由企业缴纳的相关规费,在原缴纳时限的基础上,企业提交书面承诺后,均可延长3个月缴纳,但不能跨年度补缴。
11.对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县(市)区财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应财政补助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房地产企业和人员,适当减免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在疫情防控期间的逾期利息。
三、合理调整施工事项
12.有效化解合同履约风险。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约的,如不能按合同工期动工、竣工、交房等情况,可按照“不可抗力”因素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合同工期、交房期限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适当延长。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项目防控措施费列入工程造价成本予以追加,计取标准按照河南省住建厅最新规定为准。
13.允许重新确定施工周期。施工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除施工单位故意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外,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保障民生生产生活
14.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尽快推动保障房项目开工复工,确保疫情防控和年度任务两不误。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对因疫情防控而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15.做好水气暖保障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对缴纳生产经营所需用气、用热、用水等费用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企业须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足额补缴各项费用。
五、阶段性加大信贷支持
16.积极提供金融支持。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建筑和房地产企业保持信贷适度增长,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紧张。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建筑和房地产企业渡过疫情防控困难期,保障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不低于同期贷款额的,作为政府激励的依据。
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
17.做好线上线下业务保障。倡议缴存单位和职工通过河南省政府服务网、安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城市服务”等线上平台查询及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无法线上办理的业务,请在疫情结束后再到现场办理。对确因紧急需要必须到现场办理的,实行电话预约和错峰办理,减少职工等候时间,减少人员聚集。
18.确保缴存人贷款权益。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在疫情解除后60天内办理补缴,补缴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视为连续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申请贷款。职工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证明、个人征信报告、房产证明等手续,因疫情影响造成申请时限超时的,可延长申请时限至疫情结束后次月。
19.延长贷款还贷期限。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疫情结束后60天内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七、推动网上服务事项
20.积极推行政务事项网上办理。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在线申报、网上办理、远程审批”,项目单位可通过登录建设项目相关审批系统查看办事指南、进行项目网上填报、上传电子材料、获取审批结果文书。推广不动产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实行线上申请、网上预审。积极运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现“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合并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合并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合并办理等业务全流程不见面,在银行“一站式办结”。疫情防控期间,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系统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21.优化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大力推行商品房网签备案全程网上审批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采取微信、自助终端等多样化线上沟通办理,确有必须可通过预约等方式实现商品房网签审批服务,并同时做好网上咨询、预审和受理,避免人员聚集,实行“不见面”审批,为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2.顺延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效期。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实际期限以疫情防控解除或降级时间为准)。期间,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政策,应严格遵照执行。
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阳市财政局
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安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
安阳市金融工作局
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