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会员企业服务,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行业发展部具体负责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二)具体组织实施河南省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工作。
(三)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其资料的审核、专家评价工作。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五条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评分,其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六条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AAA信用等级标准为:
信用很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企业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七条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是在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中组织实施。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专家对自愿申报的企业进行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八条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对象是,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等资质证书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以及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其他企业。对于非会员单位,需按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成为会员后,方可申报。
第九条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的程序是:
(一)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向所在各市、省直管县(市)建筑业协会、有关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二)各市、省直管县(市)建筑业协会、有关单位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河南省建筑业协会。
(三)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价。
(四)专家组成员从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企业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和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可通过现场调查、书面材料审查、政府监管平台等方式进行审核、评价,并将最终评价结果上报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对于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由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向社会公布荣获AAA级信用企业名单,并颁发相应的标牌和证书。
第十条 申请河南省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3)。
(二)企业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企业诚信建设及成效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四)企业取得的相关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五)企业最新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劳资、信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目录及文号。
(六)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措施。
(七)近3年合法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十二条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3年。对于AAA级信用企业的评价应严格执行标准并有适当的数量控制。
第十三条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河南省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可取消其信用等级,并在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满后,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有权向河南省建筑业协会投诉。
第十五条 参评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信用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