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监督指导,根据《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才函〔2019〕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机构应为下列之一:
(一)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且具有专门培训机构,如企业培训中心等。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相关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具备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培训能力,长期支持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从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开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课程的职业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院校)等,长期从事行业相关人才培养,为行业输送大量合格人才,无不良记录。
第三条培训机构应遵纪守法,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培训机构要建立相对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运营管理规范。
第五条申请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举办设立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的,年培训能力应不低于500人。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实训设施、设备。有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场地。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具有相应产权;租赁培训场所的,应与产权所有者签订有效协议,租赁期自申请培训之日起不少于3年,其中:
(一)办公用房在100平方米以上。
(二)教学用房能满足培训需求,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在300平方米以上。
(三)不得使用或租用临时性简易建筑、危房。各类场地用房,须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定。
(四)能够满足开展培训所必须的计算机、网络环境、视频监控等要求。
第八条培训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且有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具备不少于3名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职称,教育管理经历丰富,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应不少于1名。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符合任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应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专(兼)职教师须持有《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师资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与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办理社会保险;与兼职教师签订兼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要根据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做好相应专业、岗位教学(培训)计划、培训教案等编制工作,做好培训过程的组织工作,确保培训质量。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指导。
第十三条本标准自2019年8月2日起施行,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