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4月8日起对全市参保单位开展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参加郑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18年4月8日-2018年6月8日
三、申报内容
2017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2017年月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收入、享受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未在我市领取养老金的企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收入。
四、申报办法
按照“互联网+社保”要求,开通缴费工资申报网上经办通道,鼓励参保单位通过网络办理相关业务。参保单位可登陆“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上传电子档案并接受审核。
未开通Ukey的参保单位只能通过网络办理缴费工资申报业务,无法办理其他业务。(参保单位如果需要通过网络办理人员参保登记变更、社保待遇申报、信息查询等业务,可以到金水分局、中原分局、东区分局、二七分局办理开通Ukey的手续。)
新密分局、新郑分局、登封分局、荥阳分局、中牟分局、上街分局暂不采用网上申报,仍按照原分局窗口申报办法进行办理。
五、申报、审核内容及流程
(一)单位工资总额申报
参保单位应准确填报2017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上传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年报。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含工资性支出)等电子档案,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上审核完毕后可自行打印留存含电子签章的《社会保险年度工资总额申报表》。
由于险种不齐、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上传电子档案不完善等原因未通过审核的,在补齐险种、处理完毕欠费或者完善电子档案后可以通过“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重新申报,也可以到就近分局缴费工资申报窗口递交资料。
(二)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申报
参保单位通过“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自行申报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个人工资收入按各险种政策封顶保底后作为本人下一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个人工资收入申报统一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的规定执行,即2014年10月全国开始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工资管理部门系统软件统计的2017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依据(注意:2017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完成后,点击下载2018年3月14日更新的“鼎晟”软件系统养老保险月平均工资统计工具,务必认真阅读使用说明,按操作步骤执行。),申报在职人员个人工资收入,五险(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执行同一的标准。2018年新入职的人员以本人起薪月工资标准进行申报。
(三)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
1、领取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退休(职)人员一般情况下无需申报。但对有两个人编号的人员需要在各社保分局进行合并,合并后无需申报;
2、享受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养老、医保个人信息已关联的无需申报,未关联的通过“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上传待遇发放部门的相关证明资料等电子档案并接受审核;养老、医保个人信息未关联的,参保单位应核对养老、医保退休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存在错误的及时更正。
未通过网上审核的,可以完善资料重新上传,也可以到缴费工资申报窗口现场审核。其中,市财政统发工资单位报市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处审核,区财政统发工资单位报相应分局审核;
3、享受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在其他统筹地区领取企、事业养老保险金的退休(职)人员,参保单位通过“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端上传待遇发放部门的相关证明资料等电子档案并接受审核;
未通过网上审核的,可以完善资料重新上传,也可以到就近分局缴费工资申报窗口现场审核;
(四)参保情况审核
参保单位要做到“四个一致”,即申报险种一致、申报人数一致、申报人员一致、申报工资一致。对于险种不全、申报人数不一致或险种未合并的参保单位应补齐险种、统一申报人数、进行险种合并后再办理缴费工资申报业务;
企业原则上只能办理一份参保登记手续,因历史或其他特殊原因办理多份参保登记的应当先对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险种及各项数据进行添加、转移、合并后再进行缴费工资申报;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聘用人员应分户管理,按照人员类别分别网上申报,并且对申报的工资总额构成做出说明。
(五)欠费审核
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到各分局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处理后持相关材料再进行缴费工资申报;
(六)工伤费率复核审核
参保单位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各分局将依据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严格按照行业风险档次的划分,进行费率核定。对于劳务派遣类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核定,应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的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加权计算其综合费率。
六、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一)网上申报的按“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申报流程”上传资料。
(二)窗口申报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社会保险年度工资总额申报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复印件;
3、2017年度单位财务年报,财务年报中应明确显示年度工资总额。如《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含工资性支出)。
4、经办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5、补充申报往年工资总额的需要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补报申请;
6、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在职职工工资申报表》一式两份、工资管理部门系统软件统计打印的2017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表格。
7、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加盖公章的《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表》一式两份、待遇发放部门的相关证明资料。
8、享受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未在郑州市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需要提供《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表》一式两份、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待遇发放部门的原始材料。
七、相关要求
(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涉及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参保单位申报的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要求如实申报。
(二)未完成以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的参保单位应当首先到就近分局办理补充申报手续后,再进行2018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0条、《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4〕80号)的规定,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2018年7月起,将对上年度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之和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征。
(四)需要核减工资总额的参保单位应当携带工资总额申报表、核减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到就近分局进行核减登记。
(五)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业务的同时应当及时完善单位基本信息。对于提交材料不合格、欠费未处理、未达到“四个一致”、核减未完成的参保单位不得通过缴费工资申报。
(六)劳务派遣类企业核定工伤保险综合费率采取现场申报的方式,具体要求参看《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关于2018年度工伤费率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自2018年7月1日起,参保单位未按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业务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将自动锁闭,限制部分业务办理。
(八)对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申报材料,或申报的参保缴费人数、缴费工资明显与经营状况等情况不符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处将及时移送稽核部门进行稽核。
八、分局地址及联系电话:
全市社会保险咨询热线:12333
惠济分局:天河路与新城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电话:63639925;
管城分局:航海东路246号(城东路与航海路交叉口东北角),电话:66362711;
中原分局:伊河路96号(伊河路秦岭路交叉口西30米路南),电话:67610310;
金水分局:农业路与政七街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电话:63835406;
二七分局:行云路与赣江路交叉口东北角二七区行政服务中心,电话:68856870;
郑东新区分局:正光路与众旺路交叉口西北角,电话:85960760;
经开区分局:第四大街与经北二路交叉口郑州市人力资源东市场,电话:66782583;
高新区分局:高新区金梭路13号(金梭路与合欢街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电话:67759620;
航空港区分局:航空港区航海路与郑韩南路交叉口行政服务大厅,电话:86198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