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撤字〔2020〕4号
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5年1月26日申报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申报的业绩“正安县瑞新工业园区1-5号道路工程”,查无此项目,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9年4月12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9〕12号),你单位于2019年5月17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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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