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暂停河南和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建设手续的通报
- 河南和谐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金沙湖高尔夫观邸”一期水电突击工程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市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多次协调并督办,河南和谐置业有限公司承诺2016年8月份支付剩余款项。但截至目前,该公司并未履行支付责任,涉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性质极其恶劣。
- 2017-01-20 13:37:32
-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停止在郑承接新工程
-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在郑承接工程的情况通报 文号:郑建文〔2016〕144号 各县(市、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工程管理单位: 由河南美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金水大道北、河村中街东的郑东龙湖一号项目,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为违法行为,经市建委查处,多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
- 2016-12-14 10:28:24
-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不良行为记录
- 对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对该公司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为2016年12月---2019年12月)。即日起停止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在郑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上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6-12-14 10:27:33
- 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记不良行为6个月
-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关于对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等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开展新一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暨工地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焦示建〔2016〕100号)文件精神,10月9日到17日我局对辖区在建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情况进行了复查。在检查中发现,个别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
- 2016-11-14 17:30:24
- 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记不良行为6个月
-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关于对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等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开展新一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暨工地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焦示建〔2016〕100号)文件精神,10月9日到17日我局对辖区在建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情况进行了复查。在检查中发现,个别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
- 2016-11-14 17:29:26
- 焦作市亿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议列入欠薪黑名单
-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11月7日发文通报云河丹堤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理意见通报。焦建建〔2016〕47号。 对河南永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巍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焦作市亿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停在焦作市承接新业务,建议列入欠薪黑名单。 将河南永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巍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焦作市亿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报省建设厅、省清欠办,建议在全省范围内按照失信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具体事项请阅读文件通知原文。
- 2016-11-14 17:24:10
- 河南巍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议列入欠薪黑名单
-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11月7日发文通报云河丹堤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理意见通报。焦建建〔2016〕47号。 对河南永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巍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焦作市亿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停在焦作市承接新业务,建议列入欠薪黑名单。 将河南永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巍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焦作市亿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报省建设厅、省清欠办,建议在全省范围内按照失信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具体事项请阅读文件通知原文。
- 2016-11-14 17:23:47
- 河南永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议列入欠薪黑名单
-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11月7日发文通报云河丹堤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理意见通报。焦建建〔2016〕47号。对河南永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巍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焦作市亿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停在焦作市承接新业务,建议列入欠薪黑名单。将河南永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巍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焦作市亿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报省建设厅、省清欠办,建议在全省范围内按照失信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具体事项请阅读文件通知原文。
- 2016-11-14 17:22:59
- 刘士华伪造毕业证书报考并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
- 经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实,因你存在伪造毕业证书报考并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行为,你考试成绩已被取消,资格证书已作废。我部于2016年7月13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47号),并于2016年10月13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 2016-11-06 20:5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