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撤字〔2019〕11号
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8年1月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18项业绩项目“驻马店市驿城区灵隐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中山路(青春路-建国路)K1+840桥梁工程”“驻马店市森林路(五星路-诗国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开发区2条主干道雨污排水工程”“驻马店市驿城区丹桂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文慧大道(上塘路-胜南路)K3+000桥梁工程”“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南复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开发区嘉祥北路雨水管网及收水井工程”“驻马店市富春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驿城区灵芝东路雨水管网及收水井工程”“驻马店市民心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金桂大道(东新路-新西路)K5+790桥梁工程”“驻马店市天运路(湖田路-景昙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驿城区知泉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景华路(前朝路-三新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亭东路(工农路-天城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飞云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工业社区截污工程”均不存在。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27号),你单位于2019年1月1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