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撤字〔2019〕12号
漯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8年6月15日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5项业绩“郾城区水厂至孟庙镇供水管网工程”“新建前周社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新建五一路社区城市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中原路道路、雨水、污水、通信管道,电力管道工程”“郾城区水厂至龙城镇供水管网工程”均不存在。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28号),你单位于2019年1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