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撤字〔2020〕1号
河南中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6年11月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开封县第二人民医院迁建项目病房楼”、“海亚金域湾5#楼”、“明珠商务酒店”不属实。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9〕14号,你单位于2019年8月16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