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7年第一批市政公用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委对近期申请的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叁级资质材料(共6家企业)进行审查,现将初步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各企业若对初步审查意见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诉,审查意见中需补充材料的请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诉、补充)备案表》,申诉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凡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反映,反映内容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以便进行核查,我们对反映人基本信息予以保密。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政公用业企业资质。
联系地址: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市住建委
联系电话:0373—3696567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