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造价工程师“挂证”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移交造价工程师“挂证”线索的通知》要求,我局决定对省住建厅移交的造价工程师“挂证”线索开展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依据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
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豫建市〔2024〕243号)。
二、治理对象
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针对省住建厅移交的造价工程师“挂证”线索,我局开发了“造价工程师疑似‘挂证’查询”系统(网址http://gzcx.zzjs.com.cn/),输入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到“异常”或“未发现异常”的结果。如查询结果为“异常”,则表示该人员是省住建厅移交的造价工程师“挂证”线索(目前已收到省住建厅移交的2批线索,会持续更新)之一;如查询结果为“未发现异常”,则表示该人员未在省住建厅移交的造价工程师“挂证”线索之列。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
各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也可以通过“造价工程师疑似‘挂证’查询系统”查询是否异常,存在相关问题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对在2024年12月20日前及时整改到位的人员和单位,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注销或注册单位社保、劳动合同、任职证明等相关整改完成资料请交至郑州市城建局勘察设计处(16楼1602室)。符合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中“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的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二)排查处理阶段
2024年12月20日之后,将对省住建厅移交的造价工程师“挂证”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建办市函〔2024〕283号、豫建市〔2024〕243号文件规定,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联系电话:0371-67188922、67188925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