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承接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放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
郑建文〔2018〕4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各相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7〕22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承接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放建筑业企业资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
3.《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159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6.《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豫建建〔2015〕49号);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8.《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7〕226号)
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
二、许可范围
承接实施郑州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工商注册的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1.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涉及公路、水利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做出许可决定。
三、许可程序
企业申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接实施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受理、审查、决定”的程序进行许可。
(一)受理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事大厅行政审批综合受理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
窗口依法查验申请资料,并核对原件(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对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即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二)审查
1.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延期申请及重新核定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接实施许可的下列资质,依据《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郑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程序及相关事项的通知》郑建文〔2015〕55号文件中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①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核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②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③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企业升级申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接实施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查采取专家评审制。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的全省重点培育建筑类企业,直接申请增项其特、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的相应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已取得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直接申请增项与其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相近的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按照升级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决定。
①抽取专家。中共郑州市纪委郑州市监察委员会驻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纪检监察组通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并通知评审时间、地点。
②组织评审。组织两批不同专家分别进行评审。
③现场核查。标准要求的申报企业厂房等现场指标,由郑州市建筑企业管理办公室核查。
④意见公示。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专家汇总的评审意见及现场核查意见,结合申请企业有无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的十二项行为之一的情形的核查情况,形成公示意见,在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公示,同时公示申报企业业绩,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企业的申诉及公众的监督举报。
⑤申诉补充材料评审
公示期间,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事大厅行政审批综合受理窗口接收企业申诉补充材料。
公示期结束后,中共郑州市纪委郑州市监察委员会驻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再次抽取评审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诉补充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决定
1.许可决定。经委领导集体研究,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结果公开。许可结果在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公布,供公众查询。
3.证书发放。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事大厅出证窗口统一发放证书。
四、许可时限
7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公示等时间)。
五、证书变更、遗失补办
承接实施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按照《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郑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程序及相关事项的通知》(郑建文〔2015〕55号)文件中相关规定办理。
六、申报材料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增项、升级、延续、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需重新核定资质的,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每个专业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2)一式一份及相应电子文档,其中涉及公路、水利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事大厅:67188957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办公室:67188961、67173575
投诉电话:中共郑州市纪委郑州市监察委员会驻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纪检监察组:67188950
附件:
2018年3月15日
关于《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承接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放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说明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7〕226号)的要求,我委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承接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放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7年12月6日印发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7〕226号),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郑州市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部门承接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权限内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权。
为深化建筑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做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放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相关事项的承接工作,根据郑州市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非常必要。
收到省厅通知后,我委立即成立了承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通过与省厅对接,征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原部、省级专家以及部分企业意见等方式,对本通知起草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讨论。经过反复修改和完善,最终于2018年3月15日印发了《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承接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放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郑建文〔2018〕45号)。
二、起草原则
在本通知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原则。
本通知在许可范围的内容方面,严格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放的权限内容执行。在许可程序的内容方面,对涉及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延期申请、证书变更、遗失补办和重新核定我委承接实施许可的资质,沿用《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郑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程序及相关事项的通知》(郑建文〔2015〕55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升级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查采取专家评审制,并已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方式,建立了资质评审专家库。
(二)符合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的原则。
按照郑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两集中两到位”要求,我委行政审批事项要全部集中在行政审批办公室,因此本次负责承接下放事项的处室即为行政审批办公室;按照行政审批“1、3、7”时限要求,我委承接的下放事项仍按承诺的7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公示等时间)执行;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的要求,及时修改标准化材料,规范相关办事规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分为六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许可依据。本部分主要列出本通知的印发依据。
第二部分为许可范围。本部分主要明确我委负责承接实施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放的资质范围。
第三部分为许可程序。本部分是本通知的核心内容,除了继续沿用《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郑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程序及相关事项的通知》(郑建文〔2015〕55号)外,对企业升级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查采取专家评审制,并明确了适用升级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决定的情况。
第四部分为许可时限。许可时限为7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公示等时间)。
第五部分为证书变更、遗失补办。
第六部分为申报材料。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