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流程的通知(暂行)
郑建文〔2019〕90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第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和《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分工的通知》(郑建文〔2019〕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流程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资料的审核。
本规定不适用室内住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一、消防设计审查流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包含受理、初步审核申报资料、登记并出具受理凭证、审查、拟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审核报批、送达、存档与公示等程序。
(一)受理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分工的通知》(郑建文〔2019〕89号)职责分工,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材料。
(二)初步审核申报资料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受理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1.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清单: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改建工程)(复印件,1份);
(5)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含消防审查)(原件,1份)
2.未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清单: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改建工程)(复印件,1份);
(5)消防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原件,1份)
(三)登记并出具受理凭证
对提交的合格资料,依法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提交的不合格的资料,作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理由。
(四)审查
1.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2.未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内的项目由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五)拟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1.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内的项目在完成形式审查后拟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2.未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内的项目,依据审查意见拟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六)审核报批
拟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需经经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逐级签批后,出具正式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七)送达、存档与公示
送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将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存档并进行结果公示。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申请。
二、消防验收流程
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纸消防设计要求建成,消防设施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进行自验,并签署意见,而后按照消防验收分工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包括受理、初步审核申报资料、登记并出具受理凭证、现场消防验收评定、编写消防验收意见、审核报批、出具整改意见书、制作并公告验收意见书等程序。
(一)受理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分工的通知》(郑建文〔2019〕89号)要求,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
(二)初步审核申报资料
1.对新建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文件;
(4)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消防自验合格文件;
(5)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8)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9)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10)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2.对扩建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文件;
(4)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消防自验合格文件;
(5)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6)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8)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9)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10)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3.对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文件;
(4)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消防自验合格文件;
(5)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6)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8)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9)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10)证明主体楼质量合格的文件、证件等;
(11)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登记并出具受理凭证
对提交的不合格的资料,作出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对提交的合格资料,依法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四)现场消防验收评定
1.法定需要现场检验和备案抽查的项目,由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现场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等单位参加验收,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程序组织实施:
(1)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2)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3)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查测试;
(4)对消防产品进行抽查、校对市场准入证明文件;
(5)对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2.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邀请专家集体会审并出具会审意见。
(五)编写消防验收意见
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结束后,由参加消防验收的人员对消防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对消防验收结果进行初步评定,并拟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
(六)审核报批
意见拟定后,经参加的消防验收人员签字、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逐级核准后,出具并批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七)出具整改意见书
对经现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及时向申报人出具整改意见书,经整改合格后重新申报。
(八)存档并公示
将消防验收资料存档,并将验收结果予以公示。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要迅速成立领导小组,建立相应机构,把这项工作当成一项重要任务;承接业务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与当地消防部门的沟通配合,积极指导推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落实。
(二)强化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队伍建设,落实机构和人员,建立工作运行机制,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能力建设;要加强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掌握消防有关技术规范和标注,切实提高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水平。
(三)严格验收审核。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人员要增强法纪意识,严格依照验收标准进行全面仔细的检验和评定,严禁擅自降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标准,对违法违纪人员要追究责任。
附件: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