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工作的通知
郑建文〔2019〕21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单位按时足额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即“工资性工程款”)的规定,规范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工资性工程款分账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资性工程款分账及拨付事项,或另行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对工资专户资金拨付申请、审查程序、资金数额、支付方式等予以约定,并委托银行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
二、关于工资性工程款的拨付比例。工资性工程款应按月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总承包合同价款×比例÷合同工期(月),占总工程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其中各类工程参考比例为:建筑土建工程20%,市政桥梁工程、市政排水工程15%,建筑安装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地铁土建工程10%。
三、关于工资性工程款的拨付程序。建设单位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交的工资性工程款拨付申请,并将确认后的工资性工程款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应每月拨付,不得以工程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延期、拖欠。
四、关于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工作。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委托银行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实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委托施工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禁止施工承包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五、加强依法查处工资性工程款支付不规范行为。本通知规定的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合同约定及履约情况,作为执行《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规定的主要依据。对未落实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将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2019年9月19日